主题: [转贴]二中学生被控伤害(致死)犯罪一案辩护人的辩护词(连载之四)

  • lnkzyhj
楼主回复
  • 阅读:3035
  • 回复:1
  • 发表于:2006/9/27 15:17:04
  • 来自:辽宁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喀左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据此,原辩护词中凡涉及未成年人的姓名及班级之处,均改为代称。希各网友能够理解并给予支持,发现疏漏之处,还望及时告知,谢谢。

 
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被告人T的行为构成特殊防卫,事实清楚,法律问题也并不复杂。可是由于刑法修订前对正当防卫的弹性规定,以致在我国处理防卫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忽视正当防卫的正义性,脱离正当防卫的动态环境,不顾案件的整体事实,单纯以结果论防卫限度,一旦防卫人的防卫行为造成了侵害人的伤亡,就认为是防卫过当;甚至有的本来认为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但由于害怕当事人一方不服,聚众闹事,无理纠缠,而只好按防卫过当处理。现在,新修订的《刑法》,完善了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并且增加规定了公民的特殊防卫权,防卫案件处理的司法实践将因此发生根本变化。但由于多年的习惯性思维,原先的刑事司法观还将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我国处理防卫案件的司法实践。本案检察机关没有认定被告人T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甚至连防卫过当都没有给予客观地认定,而是直接按故意伤害提起公诉,这实际上已经扭曲了正当防卫的法律形象,颠倒了防卫案件的是非,将会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为此我们建议法院,树立新的刑事司法观,“为了审判公正合理,应当尽量地设身处地,”使对个案的处理,符合正当防卫的立法意图,即:保护被害人的利益,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如果法庭认定被告人T的行为构成伤害犯罪,有以下量刑情节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以上辩护人指出了起诉书认定事实的错误,根据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辩护人又提出了被告人T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形似犯罪、实质无罪,被告人T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我们希望合议庭能够采纳我们的意见。但是我们不能预见到合议庭是否能够完全采纳我们的上述意见。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T的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已经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有以下量刑情节需要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㈠被告人T有防卫过当的情节。理由上面已经提到。被告人T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一般要件,只是如果不属于特殊防卫,则可能属于超过必要限度。如果是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T“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㈡被告人T属于未成年。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㈢被告人T有自首情节。这一事实,起诉书已经做了认定,辩护人完全同意。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㈣被告人T平时表现较好。辩护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被告人T的在二中期间的三好学生奖状、二中三年甲班200511月份的期中考试成绩单和其他荣誉证书,以及他的三年甲班班主任老师、班长的证言表明,被告人T曾被评为三好学生,案发前是本班的体育委员,总成绩在2005年期中考试时排名第七,本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这次事件的发生,完全是他人的侵害造成的。这一情节,也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给予考虑。
㈤被告人T等人被侵害一事的发生,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学生L等人的陈述,案发当日下午第三节课下课后,他们乙班的大约二、三十人都下楼了,聚集在厕所和锅炉房外面(见卷宗第48页)。如果学校能够安排人员对下课的学生加以管理的话,就能够及时制止此次事件的发生。学校没有这样做,所以对此案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一情节,也请合议庭在量刑时给予考虑。
综合以上的三个法定情节和两个应酌情考虑的情节,即使法院认定被告人T不构成特殊防卫,也是应当依法免除处罚的。
 谢谢。

                            被 告 人 T  的 辩 护 人                    

                            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0六年九月十三日


[此贴被系统隐士于2010-10-2 15:54:32编辑过] 
  
  • 月光
  • 发表于:2006/9/27 20:19:34
  • 来自:辽宁
  1. 沙发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看了辩护词,也了解了一些案情,谢谢系统隐士!!

(0)
(0)
  
帖子已过去太久远了,不再提供回复功能,请勿尝试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