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聚集场所在营业前,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向县或者区级机关消防科提交消防安全检查,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给营业场所发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否则该营业场所就不允许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消防控制室,室内外消火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灭火器数量等基本情况。早些年有太多教训,人员密集场所事故频发,现在越来越规范化,以人为本的理念。办理消防合格有二种,一是使用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营业场所可以网上直接办理;超过300平方米的聚集场所必须去所在地的行政审批中心的消防窗口办理。本人特从网上下载了相关图片,供有需求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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